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

太仓天妃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736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天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港城广场4号楼1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23EY54T。
法定代表人:朱燕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惠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EHQ85C。
法定代表人:俞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超,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亚,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太仓天妃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57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464元的财产。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1425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822元。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按约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付款义务,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464元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