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

太仓天妃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736号
申请人:太仓天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港城广场4号楼1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23EY54T。
法定代表人:朱燕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惠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EHQ85C。
法定代表人:俞宏波。
申请人太仓天妃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天妃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4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承保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4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