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56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富民村六组(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新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0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