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51号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区。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P7HRG9B,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华邦国际西厦二楼最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壹拾玖万元(小写:19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小写:19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