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淮安市美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执复204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淮安市美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亭湖法院)(2021)苏0902执异2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8月31日举行了公开听证,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娟、淮安市美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7日,亭湖法院根据申请人淮安市美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2021)苏0902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亭湖法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保全,案号为(2021)苏0902执保581号。在保全过程中,该院依法冻结了三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实控金额为884761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8日止;轮候**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北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五组、六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9日止;*****名下苏J×××××车辆,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苏J×××××车辆,**期限至2023年5月18日止。 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1.其与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存在拖欠淮安市美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情形。2.冻结其1700万元银行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冻结其基本帐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导致其资金无法周转,工资无法发放,法院**的其不动产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13021.4万元,法院**该不动产足以保障保全目的的实现。请求:撤销(2021)苏0902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亭湖法院查明:该院(2021)苏0902执保581号案件对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北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五组、六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轮候**。 亭湖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扣押、冻结。**、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该院对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北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五组、六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轮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轮候**不产生正式**的效力,不计入有效保全金额。故该院**异议人银行账户并没有超出执行标的,关于异议人提到的并不拖欠淮安市美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请求撤销(2021)苏0902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因本案为诉讼保全,是否差欠工程款是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该院对此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其与淮安市美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2.淮安市美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不具有请求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的主体资格。而且法院**的标的超出了保全范围,其土地价值超过执行标的,存在超标的**。故请求撤销亭湖法院(2021)苏0902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和(2021)苏0902执异254号执行裁定,驳回淮安市美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扣押、冻结。**、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亭湖法院对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北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五组、六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轮候**,并未产生**的效力,故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亭湖法院超标的**的复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销(2021)苏0902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的复议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该请求并非本案执行复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科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执异25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