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185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3月7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P7HRG9B,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富民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3元,依法减半收取51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8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荟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