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185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3月7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P7HRG9B,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富民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3元,依法减半收取51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8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荟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