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沿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124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永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124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