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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2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7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0)苏0902民初700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7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