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91民初2376号
申请人: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1034117M,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43937726T,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