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鼎辉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成都鼎辉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井研县界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24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辉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966834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井研县界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集益乡界牌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124314588564X。
法定代表人:胡东群,社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鼎辉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井研县界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井研县界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以(2018)川1124民初52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川1124执保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井研县界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8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井研县界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在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8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