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24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辉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966834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井研县界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集益乡界牌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12431458856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鼎辉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井研县界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在2018年6月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86000.00元,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