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2民初2810号
原告: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陵区汶河路文昌宾馆,住所地扬州市汶河北路21号。
经营者:***,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陵区汶河路文昌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6元,减半收取3798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