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41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陵区汶河路文昌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2民初841号
原告: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5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陵区汶河路文昌宾馆,住所地汶河北路皇宫33号4-9(3)。
经营者姓名:***。
原告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陵区汶河路文昌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2元,保全费3795元,合计89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