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87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蕾,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60728024B。
负责人:曾章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12452L。
法定代表人:黄涛。
被告:川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794401B。
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乐至万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073953558W。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琪,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洲,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福泰简阳分公司”)、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川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开公司”)、四川乐至万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贯公司”)、第三人李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泰简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川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第三人李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3元,减半收取计510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丹
审 判 员  杨雪
人民陪审员  周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