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铜梁龙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02民初4779号
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铜梁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铜梁龙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靳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