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瞻望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7524号
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瞻望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瞻望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元,减半收取计223.50元,由原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