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414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4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沪0118民初4754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即为安装布置的工程地点上海虹桥国家会展中心,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应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起诉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巽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展台制作、搭建款人民币10,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400元,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起诉人住所地在本市杨浦区,系争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一方即履行承揽义务的上诉人住所地,并非上诉人所称的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故原审法院以被起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其辖区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轩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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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