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4196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港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4196号之一
原告: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0263227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钱秋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洪,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港顺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B5EX4U,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张杨路西5幢。
法定代表人:汪冬明。
原告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港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69元(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尧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