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64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0263227R,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钱秋林。
被执行人:上海***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60874X2,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东川公路2211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荣。
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益丰公司应支付秋林公司125400元并向秋林公司开具3664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益丰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秋林公司。因益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秋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
一、2021年10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0月22日,冻结期限一年;
2、据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公告悬赏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审查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审查等调查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28208元,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本案执行费尚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朱新阳
审判员  闵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