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秋林特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413***与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24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芳,江苏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
法定代表人:钱秋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润瑜,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洪,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具有可预见性,以此达到督促员工提高工作业绩的目的。本案中,秋林公司于2018年2月8日与***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2月16日出台了新的奖金核算方案,新增了一条获得年终绩效奖的员工只能是年终奖分配时公司在职员工,即无论***在2017年度工作表现如何,这一规定都直接否定了***获得2017年年终绩效奖的资格,与原考核方案中的规定的条件不相一致,因此新的绩效考核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不应适用于***。一审法院根据新出台的考核方案直接驳回了***关于2017年年度绩效奖金的诉请,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亚静
审判员  顾 妍
审判员  陶志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