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1执17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欣龙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龙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8-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1147907X。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和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83028693J。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欣龙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和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辽02民终286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6383元等相关款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2民终28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付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