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3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武定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临沂路**
法定代表人:原建国,总经理。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