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民初335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住所地: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龙头路。
主要负责人:沙钦明(已世)。
被告:**,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沙川淼,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沙童,女,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武定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彭青军。
被告: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宁波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延龙。
原告***与被告**、沙川淼、沙童、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沙川淼、沙童、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回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沙川淼、沙童、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梅娟
人民陪审员 栗兴亮
人民陪审员 王 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