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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民初3360号
原告:***,女,回族,住市中区。
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
被告:魏某,女,汉族,住市中区。
被告:沙某某,男,汉族,住市中区。
被告:沙某,女,汉族,住市中区。
被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路项目部、魏某、沙某某、沙某、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枣庄润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国跃
人民陪审员  李相菊
人民陪审员  潘某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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