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1执4070号
申请执行人***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武定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2646301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绪利,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338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795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了判决,并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1执4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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