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8071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WPAHH9J,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隆城世嘉5号楼1层、3-5层。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邹志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姚紫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