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融鼎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402民初1928号
原告安顺融鼎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鼎顺公司)与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鼎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胜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经过原、被告对账确认原告仅于2020年5月7日供货给被告,被告应付该货款209636.03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在2021年2月11日支付货款50000元,即被告差欠原告的款项为159636.03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货款159636.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约定原告从第一次供货之日起60日内被告应支付货款,故被告应于2020年7月6日向原告支付完毕货款,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所欠原告钢筋重量的每天每吨4元计算资金占用费,现原告自愿将该违约责任调减为按所欠钢筋重量的每天每吨2元计算资金占用费。审理中查明,原告所供钢筋为49.3吨,被告支付的5万元货款,原告主动减少型号为HRB400Ф8盘螺及型号HRB400Ф6盘螺的重量11.43吨(该部分货款为50566.56元)。故原告方主张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应为:从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以49.3吨为基数,按每吨每天2元计算;从2021年2月12日起,以37.87吨为基数,按每吨每天2元计算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7日,原告融鼎顺公司作为乙方(供货方),被告宏胜翔公司作为甲方(需方),双方签订《钢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因承建的汪家山山体公园地下停车库向乙方购买建筑用材1000吨。……四、单价的确定:双方按照当期贵阳地区‘我的钢铁网’贵阳建筑工程价水钢价格盘螺上浮250元/吨,螺纹上浮190元/吨。五、计量方法:每批钢材单价和数量甲方材料员签字即认可,甲方指定的材料员是文豪……螺纹钢按过磅每吨+30KG重量计算,盘圆盘螺均按抄牌或者过磅计算”;六、垫资方式、期限及付款方式:……2、甲方主体工程项目:(1)乙方为甲方的主体工程垫500吨钢材;(2)垫资期限自第一次供货之日起60天以内。(3)在垫满60天或500吨钢材后(以上两个条件,任何一条达到的),甲方需支付乙方已供所有钢材款;以此类推。……七、资金占用费结算和支付:当达到付款节点,甲方没有支付或部分支付乙方货款时,则开始计算资金占用费;按乙方已供所有钢材每天每吨4元计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钢材共计49.3吨。同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货款为209636.03元(其中:型号规格为HRB400Ф25螺纹钢23.393吨,价税合计97.314.88元;型号规格为HRB400Ф20螺纹钢2.905吨,价税合计12084.8元;型号规格为HRB400Ф14螺纹钢5.697吨,价税合计24668.01元;型号规格为HRB400Ф16螺纹钢3.946吨,价税合计16612.66元;型号规格为HRB400Ф10盘螺1.924吨,价税合计8388.64元;型号规格为HRB400Ф8盘螺9.396吨,价税合计40966.56元;型号规格为HRB400Ф6盘螺2.034吨,价税合计9600.48元)。审理中,原告主动将资金占用调减为按每日每吨2元计算,同时表示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货款50000元。原告表示从2021年2月12日起减少11.43吨(型号规格为HRB400Ф8盘螺9.396吨,型号规格为HRB400Ф6盘螺2.034吨,该两项价格合计50567.04元),以37.87吨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融鼎顺公司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宏胜翔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钢材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送货单扫描打印件及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采信。
限被告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顺融鼎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9636.03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为:从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以49.3吨为基数,按每吨每天2元计算;从2021年2月12日起,以37.87吨为基数,按每吨每天2元计算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31元,保全费人民币1698元,共计人民币4229元,由原告安顺融鼎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顾然然
法官助理何娇娇 书记员龚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