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乡黄材镇诺必达建材经营部、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黄材镇诺必达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黄材镇石狮庵村九组。
经营者:姜冠。
被执行人: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B栋1-1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凯。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乡黄材镇诺必达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贵州宏胜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8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黄材镇诺必达建材经营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2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2年1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于2022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贵州宏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于2022年5月12日在(2022)湘0182执610号执行案件参与分配领取案款30855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6676,执行费1050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30855元,执行费362元,剩余案款45821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谢寅斌
审判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桂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