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1民初240号
原告:张守国,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江,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泰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1单元6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华,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巫才坤,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张守国与被告四川泰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才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守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0元,由原告张守国负担,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吉里依呷
审 判 员 孙 正 华
人民陪审员 勒伍小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阿说拉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