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2253号
原告:新疆大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60号小区晨光绿景花园小区D5幢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农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单宝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大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大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大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大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