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2319号
原告: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榕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五凤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榕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福建广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