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4506号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楼**06-08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0967662B。
法定代表人:肖正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辉、郑倩,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赵晓光,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福建闽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漳州高新区324国道九湖镇百花村路段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大楼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79729X。
法定代表人:唐璇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闽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962.5元,由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