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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4506号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楼**06-08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0967662B。

法定代表人:肖正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辉、郑倩,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赵晓光,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福建闽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漳州高新区324国道九湖镇百花村路段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大楼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79729X。

法定代表人:唐璇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闽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962.5元,由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