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2995号
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城关镇南五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马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415687XD。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泰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涞路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妍,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RY2G5W。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88197982M。
原告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泰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价值342624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六辆(车牌号分别为:冀R×××××、冀R×××××、冀R×××××、冀R×××××、冀R×××××、冀RD623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泰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银行存款34262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艳桥
书 记 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