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执异79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中路原国税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6868065G。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政通路区政府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5311920G。
法定代表人:钟勇,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大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37380387E。
法定代表人:钟勇,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67744899E。
法定代表人:赵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钟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24日,我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及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公司作出《关于恩华温泉酒庄欠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承诺》,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确认自愿对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承诺还款。现还款期限届满,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及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仍然未按承诺履行还款,故请求依法追加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追加我们两个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我们没有意见,但请求法院不要将我们两个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给我们一点时间筹款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黔0201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8月30日偿还原告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6060元被告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后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18)黔0201执2085号。在执行过程中,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恩华温泉酒庄欠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承诺》,内容为:“我公司于2016年向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万元以用于恩华酒庄的建设,因我公司资金紧张现无法偿还,2019年1月25日经与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我公司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300万元借款中的100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向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结清剩余借款200万元及相关利息、法律诉讼费、法律执行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偿还上述资金,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在此我公司及两个股东(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和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郑重向贵公司承诺,承担此次还款承诺的相应责任。本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如不履行承诺,本公司自愿作为被执行主体”。于是,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2月22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黔0201执20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但六盘水恩华商贸有限公司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黔0201执恢54号,同时申请追加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且该两个公司也表示同意将其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贵州恩华温泉酒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2020)黔0201执恢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屠明前
审判员  包 俊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詹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