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执4019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聚兴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六盘水钢材交易中心**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OMA6GRU1D4Q。
法定代表人:王金秀,系六盘水聚兴旺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201110371894。
委托代理人:李佳蔚,系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2010166779。
被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中路原国税所办公楼**,代码91520201096868065G。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聚兴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6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存款5065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后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401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