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中路原国税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6868065G。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男,1968年2月11日生,穿青人,系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洹,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许克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松,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00946029XD。
负责人:徐朝朝,系该镇镇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1974年8月16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农业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功云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钰涵
书 记 员 夏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