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3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中路原国税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6868065G。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冯暖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大道西段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533213935。
法定代表人:徐运畅,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阔盛工程有限公司、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6028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8003.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43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查控等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1770441.35元,扣缴执行费18003.00元,兑现该案申请人执行到位案款1752438.35元(其中本案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21黔0201执2018号转移分配所得183595.80元),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343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