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04民初1917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67615740H,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庆丰村委***78号。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惠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惠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3373255E,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天安工业村B座办公楼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常州市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3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