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巨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663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上海巨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上海巨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