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五隆村。

法定代表人:谭济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各项经济赔偿金87269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127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4081.76元,本院已进行扣划至本案指定账户用于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到本院领取执行款94081.76元;被执行人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查有桂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变现。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94081.76元,尚有标的778608.24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11127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发送终本约谈并征求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的意见,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 斌

审判员 叶凯明

审判员 农定祝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