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2266号
原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云天城******。
法定代表人:王云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48元(原告已预交748元),由原告
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方   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嘉   玉
书 记 员 梁虎广西壮族自治区
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081民初2266号
原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靖
西市新靖镇云天城A区5栋15号,联系方式:135××××****
法定代表人王云星。
诉讼代理人梁毅,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
市北大南路17号,联系方式:134××××****
法定代表人刘宁。
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诉广西科建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XXXX年XX月XX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
748.0元,减半收取计XX
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何方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