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1959号
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之窗商业广场(I块地)办公室A、B及商业楼号楼3-1417。
法定代表人:张季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登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52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52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想
书记员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