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502号
申请人: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鹏机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中心1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许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鹏机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鹏机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机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