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89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业树,北京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永乐路**内配套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46352783X。
负责人:丁能庭,经理。
被告: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88107673D。
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具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总经理。
被告:合肥三利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与铜陵北路交口西南角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450365Y。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马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0元,减半收取8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