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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欧京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4民初11515号
申请人:深圳市卓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裙楼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
法定代表人:阮土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欧京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邝村东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6014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卓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欧京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卓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州欧京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卓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欧京玛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申请人深圳市卓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州欧京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10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黄美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