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151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裙楼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E9H1N。
法定代表人:阮土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珍,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欧京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邝村东路自编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601464。
法定代表人:谢启贤。
原告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欧京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其与被告广州欧京玛实业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98元,减半收取计93749元,由原告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静文
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
人民陪审员 朱晓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利文智
黄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