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052号
原告:上海踏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青浦区盈港路122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莱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号1栋3**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踏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莱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踏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踏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踏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