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052号之一
原告:上海踏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122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莱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号1栋3**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踏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莱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被告成都莱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踏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2月21日,反诉原告成都莱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成都莱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成都莱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反诉原告成都莱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