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晶亮清洁用品商行与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5287号
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晶亮清洁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锦麟天地名苑5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2FGBY32J。
经营者:***,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办公楼八楼801一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58037。
法定代表人:车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晶亮清洁用品商行与被告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晶亮清洁用品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晶亮清洁用品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