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鑫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581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6740G。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319国道边东壁村综合办公楼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87D3G3P。
负责人:邹小忠。
被申请人:付红辉,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东侧桃园路南侧田夏商业大厦3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191473。
法定代表人:邹小忠。
被申请人: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办公楼八楼80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58037。
法定代表人:车文武。
被申请人:车文武,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付红辉、深圳市**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车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冻结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深圳旭飞支行的0312××××1376的账户的317754.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廖宇